国税地字[1989]096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代征建筑税工作的联合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1-03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不要因为实行代征制度,而忽视或放松自身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要切实做好对代征银行的税收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要与银行共同做好纳税登记、鉴定、申报和年度结算、竣工清算及纳税检查等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代征建筑税工作的联合通知

国税地字[1989]096号                1989-1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自从1987年1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建筑税暂行条例》发出《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四部、行联合通知)以来,由于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的密切配合,代征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全国除建设银行系统已基本实行代征外,其它专业银行还有一些行未实行代征工作;在代征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提取代征手续费方面,也需作进一步的明确和改进。为了认真执行建筑税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代征工作,加强源泉控管,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做好代征建筑税工作是各专业银行应尽的光荣义务。各地专业银行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税暂行条例》和四部、行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代征工作。目前尚未这样做的,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克服困难,立即开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这项义务。

  代征建筑税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和银行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搞好代征制度建设,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明确税务和银行的职责分工,既相互支持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高效地做好代征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不要因为实行代征制度,而忽视或放松自身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要切实做好对代征银行的税收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要与银行共同做好纳税登记、鉴定、申报和年度结算、竣工清算及纳税检查等工作。

  各地专业银行在开展代征工作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划转国库;对拖欠偷漏税款的,要配合税务机关坚决采取扣缴措施,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各地专业银行的代征业务要统一归口,要根据代征职责分工,迅速建立一套代征工作管理程序,使经办人有章可循,以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为了保证代征银行的代征业务经费开支,鼓励经办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代征工作,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现行建筑税代征手续费提支办法改进明确如下:

  (一)代征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代征税款,在1.5%幅度内提取,然后,就代征手续费总额,按40%、40%和20%的比例作为代征银行的劳务报酬、代征经费补贴和奖励表彰基金,分别支付和使用。

  (二)代征手续费中给代征银行的劳务报酬部分由市、县税务局按季从代征税款中统一办理退库手续支付,,这部分收入在财务处理上按(87)财商字第62号文规定办理。

  (三)代征手续费中作为代征经费补贴部分由代征银行冲减有关业务支出。奖励表彰基金由代征银行纳入专用基金核算,专项用于办理代征业务人员的奖励和表彰。代征经费补贴和奖励表彰基金具体支付办法,要根据代征业务繁简和实际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商代征银行确定。

  (四)关于各专业银行代征建筑税劳务报酬收入免征有关税收问题,在有关会计帐表中,对这项收入能单独列明的,继续按照财政部(87)财税特字第027号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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