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鄂财农税发[2004]5号 2004-08-04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精神,现就契税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并用于自住的二手普通住房(包括房改房,不包括别墅、渡假村和各地征收机关界定的非普通住房),按1%征收契税。 二、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对用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资金购买住房的不予免征。 纳税人必须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相关资料。 三、居民购买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经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契税暂时免征。 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开发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备案。 空置商品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别墅、渡假村。 四、本通知从省政府鄂政发[2004]29号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缴纳的税款,一律不予退还。 五、各地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严肃税收纪律。对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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