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军队系统所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税 屋附件 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申请
注:此表一式四份,企业、县(区)、市(州)、省局各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97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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