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直接奖励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取得的这部分奖励金是否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关办税人员取得的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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