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税人员持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5]186号 2005-9-16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省局已于2005年8、9月间对全省的出口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办税员证》(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类)。为规范执法程序,更好地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自2005年10月1日起,办税人员须持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9月1日以后颁发的相应的《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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