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4〕2 号 2024-01-16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上海市在沪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工作,是指依据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生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适时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条 (管理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在辖区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民防、绿化、水务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理企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协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评价原则)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信息内容)用于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绩信息 监理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产生的各类工程业绩信息。 (二)奖项信息 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获得的国家级奖项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监理企业在外省市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工程监理活动相关,并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上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监理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四)其他信用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或其他工程注册类人员数量。 第六条 (信用信息记录)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归集和报送规则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市工程业绩在合同完工或外省市工程业绩在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完成后,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工程业绩库系统完成报送的工程业绩信息。外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信息应为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的工程项目。 (二)奖项信息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在当年度国家级奖项发文之日或收到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录入建管平台。 (三)不良信用信息 归集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信用中国或信用上海中监理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 监理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建管平台录入。 监理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监理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建管平台自行报送。 (四)其他信用信息 归集建管平台中监理企业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分类管理)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评价结果较好的监理企业,在监理行业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较差的监理企业,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并在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监管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行业奖励)相关行业协会根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较好的监理企业,在行业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较差的监理企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审慎选择。 第九条 (异议和投诉)监理企业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记录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行政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并书面回复,相关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企业或个人对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不实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实名书面向委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60个工作日内(函询核实时间不计入),完成核实、处理并回复。 第十条 (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建管平台。 委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对奖项信息录入的监督检查,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存在虚假录入的,责令奖项信息录入单位立即改正。 监理企业对自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信息应用)招标人可将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中心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另行制定。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监理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区域信用一体化)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四条 (信用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加强信用共享,推动实现监理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截至202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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