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条款修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9-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的“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和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存量房交易和租赁的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现已建成,经专家评审会认证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即将分步上线运行。现先将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以后另行公告): 一、应用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应用评估系统评估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并在评估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最低计税价格,今后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市场实际适时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时间依据以房管部门出具的《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即《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含)以后的,适用评估系统。 二、应用范围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 三、应用对象 上述六城区范围内的非住宅存量房(不包括不能上市交易的非住宅存量房)交易行为。 四、确定计税价格 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号)有关规定确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五、异议处理机制 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2018年第3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自2017年11月1日评估系统正式运行起,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停止执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洪地税发〔2012〕150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洪地税发〔2014〕66号)。 七、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关于《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 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和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存量房交易和租赁的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市现已建成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经专家评审会认证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即将分步上线运行。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由于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税收涉及地税、国税两部门,加之“营改增”后单位租赁发票统一由国税部门开具,相关租赁评估须与国税部门协商确定,因此,此次先将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项今后另行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应用时间。即自2017年11月1日起应用评估系统评估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时间依据以房管部门出具的《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即《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含)以后的,适用评估系统。 (二)明确了应用范围。应用范围仅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六城区。 (三)明确了应用对象。即上述六城区范围内的非住宅存量房(不包括不能上市交易的非住宅存量房)交易行为。 (四)计税价格确定依据。明确了上述六城区范围内的非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应依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urz德清财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有关规定确定。即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五)异议处理机制。即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时,按照《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3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2013年第4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文件的停止执行。自2017年11月1日评估系统正式运行起,上述六城区范围内停止执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洪地税发〔2012〕150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洪地税发〔2014〕66号)。 (七)《公告》正式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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