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调整 涉及20类商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  本网讯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调整后,包括电视机在内容的20类商品的相应税则号列产品,从9月10日起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调整 

  本网讯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调整后,包括电视机在内容的20类商品的相应税则号列产品,从9月10日起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的。


  调整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和其他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