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6-23
摘要:  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七、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从事异地经营,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情形进行征管划分: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办理了跨区经营项目登记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否则,由经营行为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前款异地经营是指外地个体工商户来穗经营,以及我市个体工商户在“三区两市”之间或者“三区两市”与市区之间跨区经营(“三区两市”指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
  八、关于个人履行劳动合同保密或非竞争条款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条款或非竞争条款而取得原任职单位支付的收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有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生育津贴征税问题
  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男职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贴参照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单位为职工报销医疗费征税问题
  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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