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该不该帐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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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我单位经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后,固定资产增值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额8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20万元。按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不考虑税的问题,帐务处理是否是: 借:固定资产 80万元 累计折旧 20万元...
问:我单位经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后,固定资产增值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额8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20万元。按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不考虑税的问题,帐务处理是否是:
借:固定资产 80万元
累计折旧 2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如果不是,请问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对照以上规定,贵公司的资产评估,如果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的情况,您就不应该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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