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1998]6号 1998-11-0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所有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务必于11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三、尚在主管税务机关代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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