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1999-05-04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有关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劳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分包或转包的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总承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在贯彻执行《吉林省建筑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吉地税流字[1998]357号)过程中,对代征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与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市(州)、县的,代征义务人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征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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