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0号 2003-0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问题 (一) 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认定 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企业所在区(县)(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查、认定。 (二)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申请认定 1、 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2、 中央在京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3、 市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4、 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5、 市、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5)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三)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四)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核发各类认定证明的有关情况,每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备案一次(备案表样式附后)。 (六) 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二、关于年检问题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一) 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 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新办企业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年检材料。 (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会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认定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等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把享受政策企业的认定关,做好安置人员比例的认定工作;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保证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报送材料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内容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证明、表格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 2、《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 3、《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 5、《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6、《富余人员证明》 7、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备案表 8、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备案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