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7]4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4
摘要:税务机关和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在征收或代收2008年度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车船税的有关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或少交税款的,应按规定补征或补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7〕46号            2007-09-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就本市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办理纳税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尚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或此前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缴纳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车船税的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或办理退、补税款手续,其中机动车的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

  三、税务机关和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在征收或代收2008年度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车船税的有关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或少交税款的,应按规定补征或补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