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8]8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1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8]89号                  2008-06-18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税业务取消调整情况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共取消《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19项办税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xls)

(二)调整的办税业务

1、纳税人办理《指南》第46项“发票领购资格”、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票”业务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报送主表改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我省国税机关办理业务的承诺时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

2、纳税人办理《指南》第47项“发票用票量的调整”业务时,报送主表、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同第46项“发票领购资格”。

3、《指南》第131项“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审批权限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承诺时限调整为60个工作日。

(三)减少涉税资料情况

本次取消、调整的办税业务共计减少主表22张,报送份数37张,附列资料39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详见附件2:减少涉税资料清单.xls)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上述取消业务中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衔接或过渡政策的,按照衔接或过渡政策规定执行。

2、对《指南》中除上述取消的办税业务外,其余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办税业务,待总局新企业所得税的配套办法公布后再一并进行调整。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