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8]545号 2008-11-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工作。 二、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自行编号,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市局备案。 三、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9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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