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0]18号 2010-04-16 税屋提示——依据财关税[202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中“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精神,现就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二、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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