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地税发[2010]183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29
摘要: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帐簿设置齐全,原始凭证真实合法,能准确核算本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利润,符合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条件。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若干意见

通地税发[2010]183号      2010-11-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分局、各县(市、区)局的管辖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的本地企业纳税人。

  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从事建筑劳务的纳税人申请自开票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资质证或具备特种行业(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网络、通信)资质证;

  2、能按规定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相关资料;

  3、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帐簿设置齐全,原始凭证真实合法,能准确核算本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利润,符合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条件。

  4、无偷、逃、欠税行为,无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网上开票条件(取得CA证书、使用宽带上网);

  6、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

  (二)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见附件一);

  3、建筑施工资质证或特种行业资质证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将上述资料递交给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按规定传递至相关管理分局进行核实、调查,经县(市、区)局、市区税务分局认定后,可申请购领《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三、发票开具管理要求

  (一)按照“先登记、后开票”原则进行项目登记。

  自开票纳税人在本地承接的工程,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或工程开工或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登记,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才可进行网上开票。

  一次性付款的零星工程可以不进行项目信息登记,直接网上开票,但财务记帐时应附建设合同或协议备查。对一次性付款的零星工程总造价的确认,原则上在30万元—100万元(含)范围内,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市区自开票纳税人建设工程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独立项目登记,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统一登记在本单位零星工程项目名下,但必须按项目所在地设置各区零星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票使用。

  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取本地建筑工程价款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实、规范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为非本地工程项目开具发票。

  (三)纳税申报。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工程项目、分区库纳税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涉及“甲供材”的工程项目,要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四、严格执行年审制度

  (一)对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建筑施工资质证或特种行业资质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建筑业发票管理情况。包括建筑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5、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清算注销情况。包括注销清算及时性、税款结算、工程项目注销、《外管证》的缴销等。

  (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定,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停止供应《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收缴其领购未用的空白发票。

  1、没有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利润;

  2、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或通过“化整为零”方式逃避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不能按规定分工程项目、分区库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清算和注销的;

  3、有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

  4、有虚开、代开建筑业发票以及不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

  5、不能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发票开具明细信息,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它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

  (三)建筑企业被取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后,发生建筑劳务需要收取价款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厅开具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被取消建筑业自开票的纳税人税收政策和业务辅导,企业经整改后,符合上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

  (四)对下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可免于年审:

  1、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2、连续三年年审均合格的;

  3、上市公司。

  (五)年审时间:每年的年审工作应在5月31日前结束。自开票纳税人应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审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见附件二);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推行网上开票,加强自开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网上开票工作要求的宣传和辅导,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纳税人配合,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高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建筑业纳税人自开票,加强培训辅导,逐步实施到位;要根据网上开票工作要求,对使用网上开票的纳税人的开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按照项目登记、网上建筑业自开票、网上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办税流程,科学分工,责任到人;对不符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由建筑业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强化监控,科学管理。

  1、强化项目信息交换。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运用综合治税网络,与建设、国土、招商、发改委、经贸、规划、审计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项目施工、工程进展、工程款支付等信息,建立联合控管新举措。

  2、加强发票日常管理。要严格控制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统一发票》用票量,加强对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行为的日常管理,定期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发票开具金额、作废发票金额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申报情况异常的,要及时组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对有重大税收问题的,除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外,还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立案检查。

  3、加强信息比对分析。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项目登记信息与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工程招标、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信息相比对,定期对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数据分析报告,督促税收管理员下户核查,要做到管理防线前移,数据比对跟上,监控措施到位,有效化解涉税风险,提高项目税收征管质效。

  附件:1-2

  附件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附件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表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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