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其自有的房产和土地出资设立新公司,占成立后新公司的100%股份。另外,A公司以其自有的房产和土地增资投资于控股85%的子公司。请问以上两项投资业务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房产和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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