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条款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第2号 2011-05-16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废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条款废止]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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