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
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
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五)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1、销售佣金的的界定
①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②佣金与回扣的区别
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③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款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2、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佣金和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①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②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才适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者个人部分则税务代开发票缴纳了税金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
(③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3、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以下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六)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
风险四: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