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 吉林读者 小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所以,你购买的住宅和汽车库由于进行了统一计价,因此在办理产权时应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即缴纳的契税为105×3% =3.15(万元)。你改变房屋用途行为,因为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不需要补缴契税。 吉林省白城市地税局 王俊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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