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3]27号 2013-07-24 税屋提示——依据桂财税[2016]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起征点及扣减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我区平稳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现将我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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