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陕西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陕西省试点改革中因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纳税人给予财政补助。 据了解,《通知》规定,财政扶持对象为按照试点政策缴纳的增值税额高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缴纳的营业税额的试点纳税人。政策执行自试点开始,至试点结束,分年实施。 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首个政策执行期。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于2014年1月31日前,向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地所在县(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在报送县(区)财政局之前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盖章。 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可由市(区)、省管县财政局采取“年中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予以解决,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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