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2013-12-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 二、发票使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 武汉铁路局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武汉铁路局所属站段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的,由站段在其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运专票,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2.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湖北省邮政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下列邮政服务可使用冠名发票: (1)提供报刊发行、征订业务; (2)消费者到窗口寄递包裹、邮件、购买邮册业务; (3)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寄包裹、邮件业务; (4)提供其他货物分销配送业务。 三、发票开具方式 1.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原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自2014年1月1日统一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3.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如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自2014年1月1日统一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4.原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保持原有发票开具方式。 四、冠名发票的办理 试点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到所在地市州(包括省直管市、林区)国税机关办理印制冠名发票手续。涉及跨市州(包括省直管市、林区)经营,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五、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领用国税统一发票的,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2.邮政业纳税人印制未使用完的地税冠名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4年3月31日,自2014年4月1日起统一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 3.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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