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立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7
摘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你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到分立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立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向我局申请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申请报告》收悉。对你公司2013年6月30日分立为两个公司,将分立前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300号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户到分立公司海峡兴荣(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涉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你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到分立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你公司因分立将部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到海峡兴荣(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在上位法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规定,对你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分设为两个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其分立的海峡兴荣(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复。

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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