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07-1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汇总核算范围 本公告所称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增值应税行为,以下所称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均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发生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本部及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预征率和清算税额的确定 (一)预征率 预征率由省国税局确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调整及汇总核算企业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调整。 预征率暂定为0。 (二)预缴税额 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清算税额 季度应纳税额=季度销项税额-季度进项税额+季度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留抵税额 应补缴税额=季度应纳税额-季度预缴税额 应补缴税额为负,不再计算分配,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各单位清算税额=应补缴税额×(季度各单位销售额÷季度全省全部销售额) 三、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一)分支机构按月核算销售额,按照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8日前传递至总机构。 (三)季度终了次月申报纳税期结束前,总机构应将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季度销售额、进项税额进行汇总,计算出应补缴税额,填制《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见附件2),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报省国税局。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清算文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 (一)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及日常检查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实施,评估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二)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发生税收违法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省国税局可随时调整增值税核算方式。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即从2013年7月份(申报纳税期)实行预征。分支机构2014年6月及201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的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在10月份申报纳税期完成税款清算和纳税申报。 附件: 1.《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2.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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