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25
摘要:1.寄售商店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24.我公司是从事农副产品销售方面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我们开收购发票的时候,需要向销售方索取什么材料作为附件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第九条规定:“(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应按日逐笔登记收购日记账,按月填制《农产品月收购汇总表》(附表2)。对每月收购农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应进行登记,填制《农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表》(附表3)。纳税人除取得(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外,还应留存备查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1.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
2.大宗收购农产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于自产的,应附销售方提供的自产证明;
3.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收购农产品属于送货上门的,应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由驾驶员签字标注起运地、时间、载重量、联系电话等);
5.可以证明收购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单证。”
因此,收购方需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留存资料备查。

2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利能否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返利收入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买一赠一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因此,买一赠一活动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27.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8.纳税人销售货物需按照按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在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二、计税依据
……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因此,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9.出口给平潭的货物退税后还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规定:“……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
因此,已申请退税的货物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30.请问企业可否使用企业注册号码代替企业税号来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求填写的是纳税人识别号,不可以使用企业注册号码代替。

31.我公司销售水库的天然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
……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销售水库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2.购进办公用茶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办公用茶属于个人消费品,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3.蛹虫草是否属于食用菌,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食用菌类包括了蛹虫草,因此,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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