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25
摘要:1.寄售商店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34.免征图书流通环节增值税中规定的图书是否包括随书附赠的MP3或DVD?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因此,如随书附赠送的DVD或MP3属于上述不可分割的信息载体,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5.因为公安部的优惠政策,王先生在公安部检用装备采购中心购买了一辆价值129000元的车辆。现在至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时,税务机关要求按照最低计税价格1345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请问王先生能不能按照发票金额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规定:“第十二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王先生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购税。

36.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含增值税销售额还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发布)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7.自行车轮胎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九、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二)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三)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四)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五)摩托车轮胎;
(六)各种挂车用轮胎;
(七)工程车轮胎;
(八)其他机动车轮胎;
(九)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因此,自行车轮胎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38.纳税人向境外支付超5万美金,但属于支付住宿,餐饮等费用,是否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因此,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上述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但是上述费用必须是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其自身在境外发生的,且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

39.外国企业在福州市的办事处,是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办事处缴纳的车辆责任险,车船税和营业税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额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费用,是否涵盖其他相关的所有的成本费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因此,确实用于办事处履行工作职责的车辆责任险、车船税可以并入计税,营业税不并入计税。其他费用涵盖其他相关的所有实际用于办事处履行工作职责所花费的成本费用。

40.两家外商投资企业拟合并,分别成立于1999年和2005年,一家生产汽车零件的铸件毛坯、另一家对汽车零件毛坯进行加工组装。原经营范围均符合国家鼓励性产业目录。两家原属上下游企业。原两家均有享受2免3减半税收优惠。请问:其中一家,因经营期才满9年,是否需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款?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发生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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