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25
摘要:1.寄售商店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1.企业处于清算期,是否要向税务局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2.乡镇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乡镇银行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3.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什么?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享受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的规定:“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优惠政策。

44.上年度亏损的企业,本年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上年度亏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45.投资取得的非专利技术以什么价格作为摊销的计税基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请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摊销的计税基础。

46.企业支付职工的死亡抚恤金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死亡抚恤金,符合以上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47.我公司生产销售有机肥料,主要原料为鸡粪。主要收购周边零星农户养殖鸡产出的鸡粪,经无害化处理粉碎包装成有机肥料。我公司生产销售有机肥料,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贵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属于外购的动物粪便,不属于上述规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8.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什么出口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因此,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9.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其国内运费可以作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运费不作为其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50.外贸企业进口包装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再出口的,可否计算退免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外贸企业将进出口已税的包装物直接报关出口,可依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凭证资料申报出口退税。

51.一家企业(平潭以外企业)销售货物到平潭的,这家企业不是出口企业能享受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
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由于该企业没有出口资格,不具备报关出口资质,其销售到平潭的货物不能视同出口,也不能享受退(免)税。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