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6月)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25
摘要:1.寄售商店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的石头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过的固定资产,2009年之前购买的,是不是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第四条 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09年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2014年7月1号前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7月1日以后销售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适用3%征收率。

4.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用于连续生产砖,增值税征收率是不是改为3%?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答: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照3%征收率征收。之前已经备案过的企业可以不需要重新备案。

5.小水电是否从7月1日起按3%来征收增值税?小水电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1点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在其他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各自独立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后将货物送交港口,由总公司统一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请问:分支机构向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四)销售额。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因此,根据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在2014年9月1日前间接提供国际货代服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后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7.我公司从事征信工作,替企业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并形成评级报告,请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征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8.在报纸上刊登论文,出版社支付的稿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在报纸上刊登论文,出版社支付的稿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9.我公司从事活动房的租赁业务,请问是否属于营改增?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活动房租赁属于上述范围,属于营改增范围。

10.我公司从泉州运输货物去德国,在上海中转,收入可以全部列入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因此,从泉州到上海的运输费属于国内货运,按11%的适用税率征税,上海到德国各地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免征增值税。

11.提供增值税免税的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是签订两份合同还是签订一份合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因此,无论怎么签订合同,都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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