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由于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的流转税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发票就不能开具,如果纳税人已经将货物或劳务用于生产经营或对外销售,并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成本费用,此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合法凭证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比如,跨年度借款利息、固定资产租赁费的结算;跨年度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等等,现本文仅就跨年度借款费用案例对此现象进行分析。 案例 一、2012年 贷:其他应付款 800 2、2012年末计提利息120(800×15%)万元 贷:应付利息 120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可见,甲公司2012年发生的借款利息120万元符合税法的实体性规定。此外,从税法的程序性规定来看,对于所得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税法遵循的原则是,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由于乙公司2012年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不能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对甲公司来说是依法不应取得发票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行为”,因此,甲公司2012年发生的利息120万元符合税法的程序性要求,可以在该年度扣除。 二、2013年 贷:银行存款 800 2、取得利息发票240万元,计提2013年利息120(800×15%)万元 贷:应付利息 120 (二)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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