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买赠”、“打折”、“返券”的涉税处理

来源:王越 作者:王越 人气: 时间:2014-12-05
摘要:近年来,随着外资零售巨头的进入,百货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要想在商品同质化程度高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不断改进营销方式,以促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销活动依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PR(PublicRelation公共关系)活动和SP(Sales Promotion促销)活动...

 
    3.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4.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245.7万元;应收账款=245.7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3.4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返券”促铺的税务处理
 
    “返券”是指顾客消费达一定门槛后获赠相应数额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对顾客来讲,赠券在商场内可以替代现金使用,比赠品更实惠,而对商家来讲,赠券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故而在重要节日期间,各大商场经常会推出赠送购物券的活动。
 
    有些人认为送出的购物券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    
 
    [例3]丁商场90%的专柜均签订联营合同,抽成率为20%(特价商品除外),在圣诞节期间,丁商场举行联营专柜全场“满200送200”的返券促销,购物券由商场统一赠送,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提高至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
 
    [分析]丁商场应付厂商货款共计:5850×(1-45%)=3217.5万元,销售成本=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750×17%=467.5万元。分别按两种方案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方案一:发放的购物券作“销售费用”
     1.发放购物券:销售费用=3000万元;预计负债=3000万元。
     2.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510万元,预计负债=234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850÷(1+17%)=5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万元。    
     3.冲销未回收之购物券:预计负债=3000-2340=66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
     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382.5万元(850-467.5),毛利2250万元(5000-2750),名义毛利率为45%,但除去返券产生的2340万元销售费用后,实际利润为-90万元。

     方案二: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库存现金=3000+510=-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17%=510万元
     此方案产生应交增值税42.5万元(510-467.5),实现毛利250万元(3000-2750),毛利率为8.33%,无其他销售费用。与方案一相比,仅增值税一项即可为公司节省340万元。  

 


    四、“抽奖”促销的税务处理
 
    “抽奖”促销通常是顾客消费达到活动条件即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对于百货公司来说,送出奖品与发放赠品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并无差别。但中奖顾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在实务操作中,部分顾客不了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从而对活动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为避免相应的纠纷。商场应该在活动规则的说明上做明确的提醒。
     
     促销活动的举办需要各个部门全力配合,促销方式要不断推陈出新,吸引顾客参与其中,方能使活动达到预想的效果。对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亦应根据活动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创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减轻企业税负。

            企业促销的税务处理筹划方案

导读:现代企业的促销手段很多,赠送是最常所用一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按照促销活动的主体与赠品提供方不同,具体分述如下:
一、零售商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税务筹划方案
   1、买赠销售。
   (1)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即可。
   (2)赠品为厂家提供,活动期满,商家将赠品按一般商品出售,此时应按出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该收入不用结转成本,因为当初没记库存。
   (3)赠品为商家提供,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超市为促销,2006年1月推出了樱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6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某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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