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一是副司(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或处级单位比例控制在20%以内(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二是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在1-3个的省(区、市),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单位;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在4-6个的省(区、市),原则上推荐的处级单位不得超过1个。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在2-3名的省(区、市),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干部;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在4-5名的省(区、市),原则上推荐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1名。 2.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省级评选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省级评选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 各省级评选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另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rsszhc@163.com。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选表彰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鼓舞士气斗志,培育财政文化,塑造财政形象,展现行业风采,促进财政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把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联系方式: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综合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人:吴宇宏张琦 联系电话:010-68552601、010-68552939(兼传真) 电子邮箱:rsszhc@163.com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联系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010-84233475(兼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5年4月30日 税 屋附件:1-4.rar 1.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 2.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3.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doc 4.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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