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遇到“版面费”问题。某大学出版社出版期刊,给学生老师刊登论文,向学生或者老师收取的”版面费“,请问这个收入属于什么性质收入?有税局网站答按其他无形资产转让征收增值税,而原地税文件是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但文件已经废止。因为这个服务性质涉及到加计抵减等很多优惠政策的判断,麻烦老师指点迷津。 差若毫厘,谬之千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3点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按照上述规定,对出版社的出版期刊,给学生老师刊登论文,向学生或者老师收取的版面费,应按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追根溯源,营改增之前,有关“版面费”的政策规定涉及两个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两文明确规定: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税收政策的执行应一脉相承,营改增前“版面费”按照营业税税目广告业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应按照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关于某税务营改增热点问题:学生在学校报刊上刊登论文向学校缴纳版面费,学校按照什么服务征税?答: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含了特许权、经营权、席位权、名称权等,“版面费”应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税率和3%征收率。 对于上述回答,本人不敢苟同。如果是学生在学校报刊上刊登论文,学校付给学生稿费,学生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增值税免税项目: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转让著作权。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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