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4]72号 2014-04-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四川金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构树叶”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构树叶粉是将构树叶晒干、打粉后的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局监察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4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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