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根据确认 当申报审核人员询问会计人员时,得到的回答是我们都是2007年以后新到公司的,老会计已经不在了,情况不清楚。项目组研究后,认为问题较严重,向总审作书面重大问题请示。 (2)疑点:总审分析认为,该项往来款究竟是经营收入还是非经营收入?往来款转收入,从所得税角度是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对计税额没有影响,但是从流转税角度考虑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收入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经营收入应纳流转税。 (3)复审意见:进一步取证,延伸到2003年往来款的确认证据。
2.事实根据之二:补证后申报审核结论——发生投资损失3500万元而不是投资收益 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和马来西亚B公司分别向C公司投资人民币9500万元。 (2)投资收回 2002年8月23日终止公司经营,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资6000万元。 (3)会计确认的投资损失 A公司于2004年5月进行账务处理,确认股权投资成本总额人民币9500万元,实际收回投资6000万元,确认投资损失3500万元。 (4)“其他应付款——C公司”确认情况 2004年1-5月,由“C公司”转入A公司银行存款4300万元,经核减与“C公司”往来款后,A公司在确认支付清算费用1600万元,将余款2700万元在“其他应付款-C公司”中挂账处理。该款项实质为A公司代“C公司”管理的资产,其中包括“C公司”应付给马来西亚B公司的清算款项2700万元。
3.事实根据之三: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4. 事实根据之四: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确认 本案的投资过程。初始投资:1995年3月北京A公司向C公司投资人民币9500万元;持有投资:1995年3月至2002年8月;投资收回:北京A公司2003年清算收回投资6000万元;资产损失确认: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企业清算工作至2008年才与外方协商确认执行清算协议的约定,历经七年。
(二)法律依据确认 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三)税收权利义务确认 如果按照鉴证结论全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形成投资损失确认金额800万元,纳税人发生了资产损失税前抵扣的权利,减少纳税额200万元。
(四)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 就投资损失鉴证案来看,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确认及应履行的审批行为,均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因此投资损失鉴证案的风险点是合法性问题,而不是合理性问题。
(五)实体法事项、程序法事项的判断
(六)风险点判断
(七)风险级别判断
(八)风险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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