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即根据文件的相关规定,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我公司有如下疑问:
1.我公司于2002年开始获利,按照文件中说明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的条件,如果我公司2007年生产性销售收入占60%,那么2007年是否在减免税期限内? 2.文件中说明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这里所说提出申请的年度是指获利的2002年,还是生产性销售收入超过50%的年度? 答: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查阅了相关文件,现答复如下: 1.根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据此,对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未达到标准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也就是说,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即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并且只有在这5年期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才可以享受当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你们公司从2002年度开始获利,也就是从2002年~2006年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此期间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可以享受当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你们公司2007年度生产性经营收入虽然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的50%,但是已过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要求提出申请的年度,是指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5年期间,符合上述要求,可以在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享受当年度可以享受的免税或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而不是指在刚刚获利的2002年度就提出申请。2002年度,只是计算开始获利年度的起始年度,如果当年没有达到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的。在2002年~2006年期间的某一年,如果你们公司达到了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条件,就可以在这一年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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