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旧税法对投资抵免的规定,内、外企业有不同的政策。新税法对旧税法下的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抵免范围有变。旧税法规定,对于内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实行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实行投资抵免政策。 二是抵免幅度有变。旧税法规定,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三是抵免期限有变。旧税法规定,应当用新增的所得税抵免,不足抵免时,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新税法规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抵免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是抵免形式有变。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明确,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于外资企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090号)明确,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额,而不需要在新增税额中抵免。即企业当年有应纳税额的,就可以按投资额的10%进行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以后5年抵免。如企业2008年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80万元,根据规定,该项专用设备的抵免额度为1000×10%=100(万元),由于2008年应纳税额为80万元,则2008年当年只能抵免80万元,剩余的20万元可在以后的5年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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