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历来受到重视,好在不断简化程序,本规定是在现行操作基础之上,对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行业试点,以及因专用发票抵扣电子操作方式改变的情形之下,及时的修订过去规定的表达方式。对于程序的规定,是常规的,但是对于背后的事项,即是严酷的,需要谨慎的面对。 详细解读: (1) 为何要变 主因2016年3月起扫描认证方式部分除消,同时2016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止。老政无法满足新形势,所以要重新明确一下。 (2) 何情形之下有红字增值税发票 前提:必须开具过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之下,因为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注1:符合作废的当然优先使用,但对于种种原因而不能作废操作的,通常是跨月之下的处理,只有开具红字发票,根据需要不开或重新再开具正确的处理。 注2:“服务中止”是如何解释,为什么不是终止:因为只有中止才有开具红字的可能,终止是结束了,那业务结束了,哪有红字可以开具了。 注3:红字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不能串,各用各的规则去开具红字。 (3) 自开专用发票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待销售方取得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处理情形同(3),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5) 红字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6) 扩展性核心理解:时限要求 文件说得挺轻松,但是对于具体问题的掌握还需要深入一步: 对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已抵扣的,那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办理红字。但是对于对方未抵扣的情形,无论这个专用发票在销售方还是购买方手中,只要在开具日期超过180天的,那是无法操作红字了,此时只能是由销售方或购买方买单了。 对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也不需要信息表,纳税人可以自由的根据实际情形开具。 (7) 卖回与红字的变通,是不是一定是不合规并有违法责任的 通常服务是无法反向销售的,有的同志说我们不爱填信息表,可以卖回去行不行,原来走的是红字冲减,现在走的是销售行不行?之前小编看到有大侠在微信中发表的文章说不行! 小编想问题的是,哪有不行的规定,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限制反卖了?只是感觉上操作不顺而已,但也不是造假啊,最多说是定价不合理,加点成本价,这个有理论上的风险而已。之前小编曾作为某跨国公司代表去找人家一家德国流通企业“谈判”,人家就反卖,不接受红字操作,唉,最好也是弱势退回啊,人家说税务是开绿灯支持的,也多年操作得挺爽的。 (8)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冲减销项税额的通行证 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上面的意思很明确,原来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对不起,不得冲减发生当期的税额! 逼着要开才是,如果不开呢: 如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不含税收入1000元,税率6%,销项税额是60元,则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上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过了几个月因质量问题,最后发生退款,对方开具不了信息表,那如何办呢,如下二种方式: 方式一:只给对方退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方式二:给对方退1060,此时60销项是无法冲减的 借:营业外支出 60 贷:银行存款 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这个60却很难认可是资产损失了,当然也可以认为属于交易过程中的发生的成本费用处理,看如何个说法找个理由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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