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明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北京地区,已率先出台了相关核定扣除办法。但笔者以为,餐饮行业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存在诸多难点,还需谨慎推进。
一、餐饮行业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难点
从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财税[2013]57号几个有关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产品范围来看,一般产品相对单一、产品构成相对稳定且行业单耗可参照性较强。但餐饮行业与之不同,其具有如下特点:
1.菜肴品种丰富、产品多样化。除了少数特色餐厅外,大部分餐饮企业都有数十种及以上的菜单供客人选择。每个产品的原材料构成不完全一样,难以按照38号文所述“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而且,餐饮行业作为服务业,在财务核算上与生产制造企业存在明显差别,通常不会对每道菜区分不同产品类别进行成本核算和收、发、存管理。因此,按产品名称填报《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等附表均存在难度。
2.菜单更新频率快、单耗确定需随时调整,税管工作量大。为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餐饮行业大多需经常推陈出新、变换花样;甚至厨师也可能定期调整。即使经过主管部门核定好的单耗,在新的产品推出后,又面临着重新核定的需要。且餐饮行业作为满足人类第一需求的行业,点多面广,不同的公司附加值不同,也难以制定相同的单耗或耗用率,管理难度很大。
3.采购渠道不确定、可否抵扣政策不同。由于餐饮行业主要原材料为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来源渠道不同,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如果餐饮企业从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采购免税农产品,因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不能按13%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所以,是否可以核定扣除,还受企业采购渠道不同的影响。
4.核定扣除率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大大低于扣除率。根据财税〔2012〕38号文,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在当产品适用税率为17%时,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所抱怨的“高征低扣”问题(如扣除率为13%、产品增值税率为17%);但是,由于餐饮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率仅为6%(不含外卖),纳税人采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远高于按照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扣除率为6%。如果扣除税率不调整,也难以调动纳税人核定扣除的积极性。
二、餐饮行业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两点不成熟建议
1、可以对餐饮行业中产品相对单一或固定,原材料渠道确定的企业,先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蒸功夫”等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其中,扣除率可直接按13%,以保证纳税人利益、减少核定难度;
2、由于餐饮行业提供的服务,一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下游不会产生影响,为了减轻管理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对其他大多数餐饮企业的税率直接进行核定。比如,对一般纳税人餐饮行业,参照过去营业税,直接按5%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不动产投资除装修外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仍可计算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关行业税负也实际下降。
以上建议仅为抛砖引玉,供业内交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