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1.审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2.审核企业开具或取得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据,如具有合同性质或作用的,在开具或取得时是否按单据上所载的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3.审核企业开具或取得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如为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或作用的,在开具或取得时是否按调拨单上所载的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4.审核企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的购、销两项合计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5.审核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6.审核企业"修缮"是否未按"加工承揽",错按"建筑安装"缴纳印花税. 7.审核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是否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收取费用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率万分之五。有无错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少贴花。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承包金额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率万分之三。 10.审核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租赁金额依"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11.审核企业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租赁金额依"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12.审核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单据(即运费结算凭证)的,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凭证所载运输费用金额依"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税法规定上述企业是指在货运业务中,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13.审核企业办理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运费结算凭证的结算,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是否按全程运输费用金额依"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14.审核企业办理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运费结算凭证的结算,按分程结算运费的,是否按分程的运输费用金额依"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15.审核企业(即托运方企业)委托我国运输企业运输,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的,其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在签订时(如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是否按全程运输费用金额依"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16.审核企业(即托运方企业)委托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其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在签订时(如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是否按结算凭证上所载的运输费用金额依"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17.审核企业持有为军事物资运输的运费结算凭证未贴花的,是否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否则不得免税,应补贴花。 18.审核企业持有为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运费结算凭证未贴花的,是否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否则不得免税,应补贴花。 19.审核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或单据的,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仓储保管费依"仓储保管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税法规定的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如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20.借款合同:审核企业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借款所书立的借款合同未贴花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借款合同,否则不得免税,应补贴花。 21.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或单据的,除免税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借款金额依"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如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贴花。 22.借款合同:审核企业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上述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是指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23.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如不能划分清楚的,是否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24.借款合同:审核企业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的,在签订时是否按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25.借款合同:审核企业对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26.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借款金额依"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法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7.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未贴花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否则不得免税,应补贴花。 28.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混合贷款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借款金额依"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29.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买方信贷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借款金额依"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30.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转贷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借款金额依"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31.借款合同:审核企业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租金总额依"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32.借款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在签订时是否按借款金额依"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33.财产保险合同:审核企业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或单据的,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保险费金额依"财产保险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率千分之一。如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等,但不包括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财产保险合同。 34.财产保险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定额五元贴花。 35.财产保险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在签订时是否按保险费金额依"财产保险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率千分之一。 36.技术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依"技术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法规定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37.技术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具有合同性的凭证,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金额依"技术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法规定的应税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 38.技术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金额依"技术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法规定的应税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签订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但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39.技术合同:审核企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金额依"技术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税法规定的应税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签订的技术合同。但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签订的技术合同。但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40.产权转移书据:审核企业持有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除另有规定外,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金额全额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贴花。税法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41.产权转移书据:审核企业接受持有以单方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除另有规定外,如立据人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企业接受持有时是否按规定负责补贴花。税法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42.产权转移书据:审核企业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是否按所载金额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贴花。 43.产权转移书据:审核企业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书据,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金额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贴花。有无错用税目计税贴花。 44.产权转移书据:审核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金额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贴花。 45.产权转移书据:审核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签订时是否按合同所载金额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贴花。 46.权利、许可证照:审核企业取得的各类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权利、许可证照),除另有规定外,在领受时是否按件贴花五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事项 47.审核企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是否对其增加部分金额补贴印花税票。 48.审核企业的同一应税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是否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是否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9.审核企业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税凭证,是否按税法规定另贴印花税票。税法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副本视同正本使用是指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50.审查未注明金额或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合同,是否先按5元贴花,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51.审核企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是否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2.审核企业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是否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3.审核企业是否有已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的凭证因未兑现或不按期兑现未按税法规定贴花。税法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在签订时按照规定贴花。 54.审核企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未贴花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委托代理合同,否则不得免税,应按相关税目计税贴花。 55.审核企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是否由企业回其所在地后即时计税贴花。有无漏贴花现象。 56.审核企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税法规定的相关税目征收印花税。 57.审核企业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是否申请并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8.审核企业如果(购销)合同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额,增值税税额是否漏缴印花税. 59.审核企业逾期申报印花税,是否缴纳滞纳金。(尤其采取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 60.审查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签订的包购包销合同,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足额缴纳印花税。 61.审查租赁合同是否按合同总金额及时申报纳税贴花,而不是按每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62.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如果存在,是否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贴花。 63.审查企业是否将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贴花。 64.检查企企业签订的借款的展期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审核企业印花税票是否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企业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有无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重复使用。 三、营业账簿 66.审核企业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装订成册时,是否按册贴花五元。 67.审核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按上级单位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68.审核企业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是否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69.审核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上级单位,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70.审核企业对其他账簿是否按件贴花。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在账簿启用时是否按税法规定按件贴花五元。税法规定上述账簿还包括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输出打印装订账册。但不包括: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 71.审核企业是否对资产评估增值后增加的"资本公积"金额按照规定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 四、企业改制中的印花税问题 72.查看企业是否有改制行为,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 73.查看企业是否有合并或分立行为,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查看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贴花。 74.查看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贴花。 75.查看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贴花。 五、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合同 76.审核企业是否将在国外签订国内使用的合同贴花。 六、履行完税手续 77.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足额履行完税手续。 78.审核企业平时是否"以表代账",在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后,有无未按规定贴花完税的问题。 七、减免政策 79.检查企业是否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否符合免征印花税的条件。 80.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行为,是否报送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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