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印花税(纳税义务人、13个税目、税率及税收优惠)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09-24
摘要: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 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在 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 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纳税人 解释 立合同人 合同的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技术合同的范围。

  【例题4·多选题】孙某将自有商铺无偿赠与非法定继承人王某,已向税务机关提交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下列有关孙某赠房涉及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孙某应缴纳契税

  B.王某应缴纳契税

  C.孙某应缴纳印花税

  D.王某应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契税是由产权承受人缴纳,所以应该是王某缴纳契税;自有商铺无偿赠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5·多选题】(2014年)下列凭证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有( )。

  A.银行设置的现金收付登记簿

  B.个人出租门店签订的租赁合同

  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D.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订购单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现金收付登记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选项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例题6·多选题】(2016年)电网公司甲在2016年4月与发电厂乙订了购售电合同1份,与保险合同丙签订了保险合同1份,直接与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若干份,另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丁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下列关于甲公司计缴纳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与丙签订的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B.与乙签订的购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D.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记住)

你了解印花税吗?(纳税义务人、13个税目、税率及税收优惠)

 1.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知识点: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6.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8.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例题1·多选题】下列凭证中,无需缴纳印花税的有( )。

  A.房屋赠予合同

  B.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C.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D.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免征印花税的有( )。

  A.贴息贷款合同

  B.仓储保管合同

  C.农牧业保险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B、D没有免税的规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