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销售以获得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拿地到最终销售商品房会涉及不少税种,近日有企业来电咨询,问企业自行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要不要缴纳房产税? 一、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拥有房屋产权按规定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计算口径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例1:A公司向B公司购入一幢办公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房屋总价24000万元,于2016年12月10日办理过户,2016年12月28日,A公司取得房屋权利证。办公楼一半自用,另一半租给C公司,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租金500万元。计算A公司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减除幅度为20%)。 解析:因为办公楼一半自用,另一半租给C公司,所以: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12000×(1-20%)×1.2%=115.2万元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500×12%=60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征免房产税规定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案例分析 例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完成了A项目商品房的开发建造和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造价10亿元,其中200平方米暂作公司办公之用;500平方米对外出租,年租金60万元。计算该公司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减除幅度为20%)。 解析: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该公司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400×(1-20%)×1.2%=3.84万元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60×12%=7.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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