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6-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事项内容 (一)税务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涉税事项,包括信息补充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请;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报验、核销;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 (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业务办理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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