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只披露了在账面中出现的关联方,在征信报告中出现的法人关联单位并未披露。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除母公司和子公司外,如果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可不披露该关联方?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九条:“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由此可知,本企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都要披露其信息;与本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只有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才需要披露关联方关系的相关信息。 同时需指出的是,合并报表附注中一般无需披露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往来。 对于上市主体关联方披露,需执行证监会关于关联方认定和披露的相关文件(与36号有所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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