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18-10-30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办税环境,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和各地出口企业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对现有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现结合相关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机构改革,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可能会发生变化,请各出口企业于2018年11月3日前,主动联系各地主管退税部门,获知主管退税机关代码和名称变更情况,有变化的需自主更新申报系统中的主管退税机关代码、名称,以及主管征税机关代码、名称。 二、本次优化升级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时,取消录入“凭证商品名称”、“凭证计量单位”、“凭证数量”三个字段。二是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增加录入“子关联号”和“发票项号”,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时,增加录入“子关联号”。三是调整相关文书表样,“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南京市税务局”。 三、本次升级涉及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现申报系统现已改造完毕,并将于2018年10月31日前在江苏省网上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提供对申报系统的下载,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也对相关功能进行了改造,并将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升级。 四、本次升级,生产企业申报录入办法不变,按照原申报要求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自2018年11月1日起,请外贸企业按如下要求申报: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增加了必录字段“子关联号”,对同一关联号下存在商品代码一致但商品名称(电子底账信息中的商品名称)不一致的,应录入在不同的子关联号栏下。 2、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时,需增加录入字段“发票项号”,并按照增值税发票对应明细数据逐笔录入,第一行数据的项号录入1,第二行数据的项号录入2,以此类推。 3、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时,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申报年月同一批次的申报中,将同一增值税发票上同一行数据的数值项拆分填报。同一增值税发票上同一行数据应填报在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栏下,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也应在此“关联号+子关联号”栏下。 4、对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商品代码”下存在商品名称不一致情形的,以及同一报关单号码(前18位相同)填报在多个关联号栏下的,申报系统将予以提醒。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申报规则比照外贸企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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