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作者:四川省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9-02-19
摘要:序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1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

  20.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22.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3.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4.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自1988年12月31日起,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五)创投企业投资税收优惠

  25.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7.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时间】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0.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六)非货币性投资税收优惠

  3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3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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