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重点产业税收优惠 (一)农业税收优惠 56.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7.“公司+农户”经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58.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9.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0.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1.农业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6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63.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75号) 64.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65.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66.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67.环境保护税免征情形 【优惠内容】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68.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优惠内容】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 (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69.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70.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7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动漫产业税收优惠 75.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3.《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四)文化体育产业税收优惠 76.出版物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优惠内容】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7.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 【优惠内容】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税〔2018〕5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财税〔2018〕53号号附件2的报纸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除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8.图书批发及零售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9.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内容】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五)物流产业税收优惠 80.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8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8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优惠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七)去产能和调结构税收优惠 83.去产能和调结构停产企业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84.去产能和调结构停产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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