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5.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86.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三)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扣减(已作废) 87.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扣减(已作废) 【优惠内容】 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四)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88.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9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9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9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9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9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9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9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三)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9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 (十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9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9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川财税〔2011〕48号规定,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 (十六)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100.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优惠内容】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六、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101.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以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103.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4.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105.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以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六)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七)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107.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八)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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